内部制度

合肥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5 10:17 来源:合肥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市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紧急、恢复重建阶段以及其它需要救助时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红十字救灾救助行动应迅速有效。

二、市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向受损害人群实施无偿救助。

三、救灾救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四、明确专人负责救灾救助工作。

五、市红十字会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

六、市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灾救助款物等时,应与捐赠者定立捐赠协议并明确产权归属,行动中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所定协议,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调整须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七、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和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对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可进行调剂后用于救灾救助活动,最终使用情况应向上级红十字会和捐赠者报告。

八、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救助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者协商解决。

九、每项救灾救助活动,必须制定活动计划方案,并与合作单位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活动结束后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十、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上报灾害、特困群众人数等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并附有信息来源处及相关资料证明,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十一、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责,采购各类物资时要遵循招标法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则选定供货单位,封存供货样品,签定并严格履行合同。

十二、及时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合同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等,并妥善保存。

十三、做好接受捐赠者、审计部门、上级红十字会等各方面的监督或审计工作。

    十四、市红十字会是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市红十字会财务专用印章。捐赠者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