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制度

合肥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3 10:18 来源:合肥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合红字[2016]19                  签发人:刘波

201688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工作档案管理,加强对捐赠工作监督、检查和审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结合市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从事捐赠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并积极探索电子档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机关全体人员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

第五条 综合部是机关档案管理的主要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开展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和有关业务人员做好档案的整理、编目、保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协调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第六条 捐赠工作档案应按年度、项目等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

第七条 对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做好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管理。涉及到单位或个人隐私的各类信息资料不得泄露。因公需要对外公示、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的各类信息资料,必须经市红会领导同意,必要时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实施。

第九条 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教育,对违反档案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其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红十字会提出处分意见,交监察机关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及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