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制度

合肥市红十字会捐赠公示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9 10:19 来源:合肥市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

为规范捐赠公示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捐赠(受益)者监督,促进红十字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赠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捐赠者、捐赠时间、数量、价值、去向(受益人)、执行结果和备注说明等。

二、捐赠公示载体(平台)以红十字会官网为主,必要时在其它社会媒体进行捐赠公示。

三、捐赠公示信息由红十字会财务负责人统计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本级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公示。

四、每项捐赠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天。

五、捐赠公示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本级红十字会通过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六、保护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捐赠(受益)者的意愿,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示信息进行违法活动,造成捐赠(受益)者的损失,对不愿意公开捐赠者名称,以及涉及到受益者隐私的信息,在公示时,对捐赠者只标明捐赠者性质是“单位”或“个人(×先生、×女士)”,对受益者只公示名称、所在县(市)区,涉及到捐赠(受益)者隐私的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以及其它不适合公示的信息不得公示。

七、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各级红十字会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八、本管理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

九、合肥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